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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轻判9个月
来源:律桥  发表时间:2015-12-16

一、基本案情

       200674日凌晨4时,被告人陈某忠于中山市无证驾驶摩托车逆行驶入单行路段,与正常驾驶摩托车的被害人陈某发生碰撞。被害人陈某、被告人陈某忠均受伤昏迷被送至医院救治,被害人陈某抢救无效身亡,陈某忠14天后自行出院并离开中山市,后警方网上通缉。20111112日,被告人陈某忠被抓捕归案。检察院以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对被告人陈某忠提起公诉。

 

二、法律法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三、律桥律师辩护策略

       依检察院的公诉意见,被告人陈某忠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可能被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律桥律师介入辩护工作后,综合分析案情细节,认为被告人陈某忠住院治疗期间,已经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住院10多天后自行离开不同于肇事后的现场逃逸,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另一方面,律桥律师积极劝说被告人陈某忠家属向被害人予以适当赔偿,解决被害人家属多年未能执行到位的民事赔偿问题,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四、法院处理结果

       法院采纳了律桥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检察院指控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不予认定,以被告人陈某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