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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销案例
来源:律桥  发表时间:2015-12-16

一、基本案情

       宜邦发展公司(下称“发展公司”)1986年于香港注册“TRUMP”商标并将其翻译为“皇牌”,1993年广州宜邦水族用品有限公司(下称“水族公司”)成立后,便开始在国内使用“TRUMP”商标及其对应翻译的“皇牌”标志。1997年水族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注册“TRUMP”商标,1998年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5类观赏鱼用药水商品上。D公司于2004年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皇牌”商标,于2008年获得注册,指定使用在第5类兽医用药等商品上。2010年,发展公司与水族公司共同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D公司的"皇牌"商标。

 

二、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三、律桥律师意见

       律桥律师认为发展公司与水族公司的翻译商标 “皇牌”已经随着其注册商标“TRUMP”连续在水族用品市场上广泛使用多年,“皇牌”与“TRUMP”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且之间已经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已经享誉国内外。D公司与发展公司同处香港,且D公司两个股东与水族公司同处广州,D公司取得"皇牌"注册商标后立即向水族公司索要商标使用费,显然系恶意抢注行为。

 

四、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律桥律师提供的证据,认为发展公司与水族公司于2000-2003年,参加了历届在北京举办的中国国际宠物、水族用品展览会,在观赏鱼用药水等商品上“皇牌”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鉴于该商标在中国的知名度,D公司作为同行,而且与发展公司、水族公司同处一地,理应知道申请人“皇牌”商标的存在。在此情况下,D公司申请注册"皇牌"商标主观上具有恶性。

       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D公司申请注册"皇牌"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裁决该商标在兽医用药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