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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落地
2015年4月2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请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明确了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但是6月末的股市巨震,让原本应于8月进行的二审工作被推迟了,随之而来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均没有《证券法》修订草案的内容,就连 10月30日至11月4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的审议目录中,《证券法》修订草案也未被安排二审。在12月27日下午进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采用对国务院授权的方式跳过《证券法》的修改,使注册制落地。
对注册制落地的法律考量
在股灾的背景下,《证券法》推迟是很正常的。股灾暴露出中国股市更多的问题,《证券法》需要重新正视这些问题,面对股市的无序和混乱,《证券法》不能很快修订完成也合情合理。但尽管如此,为了维护股市的稳定,使用对国务院授权的方式落地注册制是否合适,还是值得慎重考虑的。
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订了我们2000年的《立法法》。再次强调和规定了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国家立法权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
注册制的改革按照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通过的《决定》,应该属于适用《立法法》第13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的情况,但是通过该种方式改革注册制有几个方面值得关注:
第一,注册制的修改属不属于“行政管理等领域”。审核制修改为注册制,实质上是《证券法》基本制度的修改,某一程度上起到了法律修改的效果。
第二,注册制改革是全国性的,不仅仅是部分地方的暂时调整。注册制对全国所有股民都有相应的效力,而且股民的数量和资金的数额也相当巨大,其影响也必然是巨大的。
第三,注册制确实是股市改革的大势所趋,但是不是迫在眉睫、眼下必须要急于推出的事情,这确实还值得商榷。
法治与改革
全国人大常委张平也指出,证券法是注册制的基础,证券法的推出是从制度上理顺市场机制的重要保障,有了证券法,才能确保股民的利益不受侵害。落实注册制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要落实《证券法》。
法治主义者主张,任何为契合社会发展而进行的改革,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中展开,而不能以改革之名突破法律,随意修改法律有损法律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地位,而尊严之于法律是如此重要,法律的尊严也是建设法治社会应当要考虑到的关键。就通过国务院授权的方式来通过注册制是否与法治背道而驰,这值得我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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